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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保字第1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

关于邓某山与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张武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存放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土地征收补偿款9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附:(2010)张武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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