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军地坪武陵大道中段亘立大酒店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客户经理,住(略)。
被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运通康辉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住(略)。
被告黄某(毛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被告李某丙、毛某、黄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