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又名彭X),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X乡卫生院职工,住(略)。
被告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1998年10月,原告彭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柯某相识。1999年12月16日,双方在张家界市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湘武天婚字第X号)。2000年10月25日,生育了女儿柯某语。婚后感情一般,因原告彭某对被告柯某期望过高,双方经常难以达到一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05年,原告彭某去桑植县X乡卫生院上班后,双方基本上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2010年10月21日,原告彭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彭某弟弟彭某帮曾借款150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柯某离婚;
二、女儿柯某语由原告彭某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柯某语成年,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三、债权15000元(彭某帮的借款),原告彭某与被告柯某各分得7500元;
四、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