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略)。
原告丁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学龄前儿童,住(略)。
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毛春霞(二原告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
代表人邓某丁,该组组长。
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94-01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已按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土地补偿款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