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界居富达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人民广场步行街二楼X号。
法定代表人喻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略)。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0年2月4日,原告张家界居富达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某关于天子街空中嘉园装饰装修工程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工程造价为26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0年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3月30日。合同还对工程的增加、变更以及验收和结算进行了约定。合同签定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于2010年4月底完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丁某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2010年7月1日,双方对装饰装修工程款的结算进行了协商,被告丁某给原告出具了欠工程款12万元的欠条,并约定了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期限。被告丁某支付工程款17000元后就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张家界居富达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丁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7800元、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支付原告张家界居富达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103000元,2010年11月30日前付73000元,2011年7月底前付30000元;
二、被告丁某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再追究原告张家界居富达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居富达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