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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曲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曲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王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曲某停止侵权,腾空院子及房屋,保证王某能正常使用,赔偿损失x元。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后,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曲某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某,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某与曲某1993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两女曲某×、曲某×。1998年12月15日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做出(199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其内容为:1、准予王某与曲某离婚。2、长女曲某×随王某生活,次女曲某×随曲某生活。待两女儿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剿卜仆徊谖τ缱飨臀n村X组座北向南平房三间,东屋两间归曲某所有,西屋一间归王某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4、曲某一次性给付王某生活资助费1500元。判决生效后,曲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4月8日,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曲某将法院判给王某的钱和房子交给了王某,并承诺允许王某使用院子。然曲某违背了承诺,现又不允许王某通行且不愿意履行法院判给王某的房屋,故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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