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负责人:王建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4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简称漯河建行)因与被上诉人韩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一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