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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83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X1。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X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XX。

上诉人张XX、师X1、师X2与被上诉人宁XX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苏民六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师X1、师X2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师X1、师X2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师X1、师X2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XX、师X1、师X2各承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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