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X1。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X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XX。
上诉人张XX、师X1、师X2与被上诉人宁XX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苏民六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师X1、师X2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师X1、师X2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师X1、师X2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XX、师X1、师X2各承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