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原告雷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雷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原告郑某的丈夫雷某军,于2010年10月5日在柞水县X路口与陈俊驾驶的陕x号货车相撞,致雷某军当场死亡。经柞水县交警大队调解处理,肇事方共赔偿雷某军被抚养人生活费、丧某、死亡赔偿金共计20万元。该笔款项由被告雷某乙保管,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雷某乙给付原告郑某、王某、雷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计x元(含已支付的7000元),于2011年9月9日前付清x,下余x元于2011年9月16日给付。
二、原告郑某、王某、雷某甲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266.1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汪某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