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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申请执行(2009)澄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被申请人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被申请人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申请人温××与被申请人张××、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案件标的额为1708.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按判决自动履行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09)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峰

审判员王海杰

代理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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