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被申请人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被申请人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申请人温××与被申请人张××、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案件标的额为1708.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按判决自动履行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09)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峰
审判员王海杰
代理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