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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诉杨某某等赡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与诸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两原告婚后共生育二子四女,均已成家。现两原告因年老体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因诸被告所尽赡养义务不一而产生纠纷,故涉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王某某的生活起居自2010年9月16日起,由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依次尽赡养义务,诸被告每5天一轮,每轮的第一天上午7时30分被告间相互交接。期间原告杨某某、王某某的生活费由诸被告各自承担,原告杨某某、王某某今后发生的医疗费(除报销外)由诸被告平均负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诸被告平均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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