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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民一初字第681号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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