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