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与被执行人(略)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其帐户上的存款89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