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郑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杨凌X网络会所业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乙与被执行人郑X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X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乙27000元,承担诉讼费2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周某乙于2011年12月2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