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英(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贺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为欠款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09)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贺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汉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郑永昌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春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