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2日16时许,孟某某为了帮朋友办一本假湖南师范大学毕业证,遂与贴在公用电话机上的办证人联系,双方谈好以120元价格成交。龚某某受一陌生女孩(另案处理)之托,以20元的报酬负责从孟某某手中将相关资料拿来并在第二天将假证送给孟某某。2月23日上午10时40分许,龚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广场前,将一本伪造的湖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给孟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某的证言,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抓获经过,伪造的毕业证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是伪造高等学校印章所作的学历证书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钟浩
二○○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