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劳动者,目前在一家企业上班,本人是本年度6月12日入职的,该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以月工时208
本人是劳动者,目前在一家企业上班,本人是本年度6月12日入职的,该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以月工时208小时或者216小时为标准计算工资,超过此时间为加班时间,计算基数为4500或者5000为计算超出时间的加班工资,且没有支付高温补贴,由于该企业在本人在职期间没有按照其上述制度计算标准支付超时加班工资高温补贴,本人就信访反映了问题,后该企业人事部门就草拟了一份名称为仲裁解协议书的文件要我签字,内容大意为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该企业只承认支付一定费用,并且强调上述所有争议结束且本人不得将此协议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实际上协议结果的支付金额并没有包含高温补贴,请问我还可以发起仲裁主张权利吗?
提问时间: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