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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于2019年6月17日入职该公司,12月17日转正。现被告知企业271末尾淘汰制,考核绩效最低被辞退
于2019年6月17日入职该公司,12月17日转正。现被告知企业271末尾淘汰制,考核绩效最低被辞退。本人对公司的绩效考核有异议,每月拉取所谓考核数据与事实不符。在职期间,正常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一周5天。实际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一周多工作时长超出本身以外20小时。延长加班时间并不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因为人员缺少,工作量大,并不是存在于一个人延长加班。该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有每天工作时间超出正常的依据凭证。该公司已271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以外的补偿
提问时间:2021-12-19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特邀律师
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用户
您好我想在咨询下国家规定标准每周不得超过延长36小时,我已经超出该范围,差不多每周需要延长40小时,是否可以要求加班补偿,加班补偿费用如何计算,按照基础底薪还是总共加绩效的薪资
特邀律师
当然可以要求加班工资。按照你的工资基数计算
特邀律师
图片信息,仅本人和当事人可见
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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