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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帮助犯既遂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8-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帮助犯既遂的条件
  这要求,第一,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巳经既遂。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果性)这是指既遂结果的观实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该作用虽然不占主导地位,但也并非可有可无,有自己的贡献。如果帮助犯与既遂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性,则即使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也只能是未遂。
  例1,甲请丙杀死丁,说好事先给丙十万。甲让知道真相的乙送钱给丙。丙收到钱,杀死了丁。乙构成帮助犯,并且既遂。如果甲丙说好事成后给丙十万。事成后,甲才让此时知道真相的乙送钱给丙。乙不构成帮助犯。
  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为自己的盗窃配把钥匙。乙答应照办。甲拿着乙的钥匙在盗窃时尝试了几次,没有打开门,时间紧迫,甲便用扳手撬开了门,进而窃得财物。乙的行为具有帮助的功能特征及可能性,构成帮助犯。但是,甲最终的既遂结果与乙的钥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乙构成帮助犯未遂。实务中,一般对帮助犯的未遂不处罚。
  【提示】这表明,共犯与犯罪形态中所谓的“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也既遂”的结果,只是大致原则,在这里不能简单适用,需要结合因果关系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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