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正当防卫对象条件
发布日期:2018-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象条件
对象条件,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三种特殊情形:
1.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台球杆(价值较大)拿起反击甲,导致台球杆毁损。 结论: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以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为前提),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虽然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民事上应赔偿丙。
2.甲拿起丙的台球杆砸向乙,欲伤害乙,乙用力抵挡,导致台球杆毁损;
结论:(1)乙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乙只是单纯抵挡,并没有伤害到甲。如果乙抵挡并反击甲的身体,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2)乙对丙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紧急避险要求避险人的避险行为与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也即是其避险行为导致第三方受损。而本案中,丙的台球杆受损应归因于甲,而非乙。也因此,台球杆的受损应由甲赔偿,而非乙赔偿。
3.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而是观点的展示:
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对一个行为只能认定同一个性质。
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然而乙对丙主观上并无此假想。
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以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为前提)此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不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对丙的行为有过失,乙可以成立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