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被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的客观层次性
发布日期:2018-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的客观层次性
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的这种帮助关系属于客观违法层次内的关系,并不要求延伸到主观层次。也即,只要求被帮助者(实行者)实施客观违法行为,不要求其必须产生明确的犯罪故意。这是因为,如前文所述,共同犯罪是客观违法层次的特殊样态,不要求主观层次也保持相同。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例1,甲以为某女乙欲杀死其丈夫丙,便将一包毒药交给乙,没有明说是毒药,以为乙会知道是毒药。乙将该药喂给丈夫,导致丈夫死亡。但乙没有杀夫之心,也不知道是毒药,以为甲送的是补药。甲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甲有帮助犯的故意,也有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追问实行犯在哪里?就是乙。虽然乙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但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是客观层次的“实行犯”。最终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乙无罪。
例2,咖啡店店主甲欲杀害老顾客乙,将毒药交给店员丙保管,并告知真相,要求丙在乙下次来临时将毒药交给自己。几周后乙来到,丙将毒药交给甲。但甲已经忘记要杀乙,不知是毒药,递给乙,致乙死亡。丙没有间接正犯故意,只有帮助故意,构成帮助犯。①
①参见张明揩:《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认》,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