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200万美元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单笔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