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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苏伟丽律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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