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