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7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