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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25    作者:苏伟丽律师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23】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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