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一)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