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