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上述情形(1-5)之一的,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属于“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