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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110网律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和量刑标准---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释义]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18条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
)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说明]
1、  本罪主体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2
、客观行为: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案例】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来源:证券时报
20078月,张某代表大股东甲公司入主ST公司,并担任该上市公司董事长。20097月,在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要求下,张某未经ST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公司账户中人民币1亿元贷款资金无偿转走归甲公司使用。不过,2009ST公司公布年报中却并未体现1亿元去向。之后,经张某索要借款,到20106月,尚有人民币2000万未追回。张某在调查中承认,为备审计,又通过甲公司将资金临时调回ST公司补上缺口,审计结束后再次调出账户。20107月,张某面临相关部门调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李某到案后也将所借款项悉数归还。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认定和实务辨析
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169条之一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其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等。
  第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同于因经营不善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对因运营管理能力有限、因过失致使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法院认定:张某犯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鉴于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鉴于案发后及时还款,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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