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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110网律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立案量刑标准-----广州刑事律师高焰民文集
[释义] 
本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说明]
一、本罪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二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经批准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股票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批准发行。其他企业不得发行股票债券,因此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是特殊主体,限于有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法人及公司经营者、发起人或股东。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
二、本罪主体在承担刑事罚没处罚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再执行刑事罚没,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一是特殊主体才构成;二是其犯罪手段,是在经过批准的股票债券发行中作假,诈骗则是完全非法地发假股票假债券;三是其目的,本罪是为了募集资金使用,而诈骗则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还。
四、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中饱私囊,落入个人腰包,则属于贪污行为或侵占行为,应当分别依照刑法贪污罪、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案例】    欺诈发行股票罪
中广网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的一审作出判决,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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