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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110网律师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和量刑标准----高焰民广州知名律师网
[释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九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
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说明]
一、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
二、    本罪行贿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受损害的往往是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与行贿罪有区别。
三、 本罪的主观故意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如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能定本罪。
 
【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国法院网讯  被告人薛某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薛某在向一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销售玉米时,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给予该公司经理助理、粮食供应部部长侯某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薛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我国刑法的相关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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