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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110网律师

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 【释义】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定罪标准】
1.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破产的管理制度和债务人及其他有关人的合法权益。
2.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都具有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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