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标准与量刑----广州知名律师高焰民
[释义]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间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为其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3条 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三、 必须以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前提。
【案例】 广告部主任 为亲友非法牟利获罪 来源:法律教育网
现年33岁的张某捕前系某市电视台广告信息部主任,两年前,他就把黑手伸向了客户在电视台做广告所付的广告费,采取多收入少入账的方法,先后五次从客户交纳的广告费中贪污公款37840元。另外,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由其亲友经营的某广告公司做广告共支付广告费9万元,张某仅向电视台交款6.4万元,余款2.6万元则以广告代理费的名义交给其亲友经营广告公司。近日,某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