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广州刑事专家高焰民
[释义]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经贸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4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对《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问题,专门召开审判长会议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前提。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行合同失职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
[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七、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不存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但可能有间接故意的情况发生。本罪是追究国有单位失职人员的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前提须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