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律师解答代书遗嘱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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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高姗姗诉称:原告与赵大拿系夫妻关系,育有赵一山、赵二山、赵三山、赵四山、赵五山五子。赵大拿去世前留有遗嘱:位于大兴区玫瑰园B室房屋,先还清赵大拿欠赵一山、赵二山、赵三山、赵四山每人2.2万元,余下房产份额由五子平均继承。因B室房屋系原告夫妻共有,原告依法占有一半份额,赵大拿所立遗嘱无权处分原告所占份额,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遗嘱中处分B室房屋中属于原告部分无效,将该房屋判归原告所有,五被告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由原告在房价款中扣除8.8万元的债务偿还给四子,其余房款的50%依照遗嘱均分给五子;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一山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二山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三山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五山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四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四山在分家时分得5间房屋,B室房屋系拆迁赵四山所有的5间房屋安置所得,赵大拿与原告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综上,B室房屋应当为赵四山所有。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B室房屋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赵大拿。2006年4月8日,赵大拿委托北京市大智律师事务所武艺代书遗嘱,请武艺、宁凝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中明确表示B室房屋先清偿四子款项,再由五子均分剩余部分。本院委托北京大宝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进行评估。赵四山提交分家单,分家单上显示:赵四山分到旧房五间,老人百年以后房产规赵四山所有,经父母弟兄同意立字为证”。原被告双方都在该分家单中签字。赵四山提交了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遗嘱对原告的财产处分无效;
(2)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3)原告偿还被告赵一山、被告赵二山、被告赵三山、被告赵四山债务;
(4)原告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
(5)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高姗姗负担一万元;由被告分别负担一千元。评估费,由原告高姗姗负担二千;由被告分别负担四百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与赵大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其应当归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当事人即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遗产都由被告平均继承。公民可以选择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当事人所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当事人订立遗嘱时未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原告的部分排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部分遗嘱应属无效。在分割遗产时,应先排除原告所占的涉案房屋一半份额,余下的一半份额即为赵大拿遗产。在赵家五子按照遗嘱继承赵大拿的遗产前,其作为遗嘱继承人应当先对赵大拿所负债务进行清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应当依照遗嘱并参照鉴定部门的房地产估计向赵家五子支付相应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被告赵四山向法院提交的分家单表明老人百年以后房产规赵四山所有,其可被定性为遗嘱性质,赵大拿有权变更自己所立遗嘱,前后遗嘱内容有抵触,则应当按照最后的遗嘱执行,故赵四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