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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评析代书遗嘱书写时需要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
发布日期:2016-08-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太远遗嘱继承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的遗嘱继承纠纷,本案件就是太远遗嘱继承团队办理过的一件遗嘱继承纠纷,现将此代书遗嘱继承案件改编为案例的形式,本案件涉及了代书遗嘱纠纷,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继承纠纷类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张剑在2015年10月11日向法院起诉称:张子晨和刘建民生前有两个子女,即张剑和张为国。张子晨在2015年1月25日死亡,刘建民在2009年7月18日死亡。张子晨夫妻俩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诉争房屋一套,我为了照顾张子晨放弃了美国签证和移民身份。张子晨去世前一直由我养老送终,而张为国在1991年定居英国后,2000年蔡第一次回家探亲,直到张子晨去世时,24年以来张为国平均回国探望父母不足15天,一直没有尽赡养义务。由于我对父母的悉心照顾,张子晨在2011年9月2日在朱和王的见证下写下遗嘱,将诉争房屋属于其的份额由我继承。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中属于张子晨的份额由我继承。

二、被告辩称:
张为国在法院辩称:张剑所叙述家庭情况无误,张子晨虽然有遗嘱,但是不服遗嘱形式要件,应当为无效。因此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首先,张剑是继承人不能由其代书遗嘱;其次,朱是张为国的合作伙伴,和其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后张剑提供的录音中不涉及张子晨对遗嘱内容的陈述,也没有明确指出所看的材料是遗嘱,且对话过程中张子晨对日期的表述不一致。因此我不同意张剑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张子晨和刘建民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张剑和张为国。刘建民在2009年7月18日去世,张子晨在2015年1月25日去世。两人父母均早于两人死亡,刘建民生前没有遗嘱。
诉争房屋系张子晨夫妻自单位承租使用。1999年12月31日,张子晨和单位签订了《购买公房协议书》购买了该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后张子晨在2005年4月2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其名下。
庭审中,张剑主张张子晨立有遗嘱一份,提交了打印的遗嘱、录音材料和证人证言,张为国对次不予认可。法院经询问张剑立遗嘱的过程,其陈述称2011年9月2日钱的半个月,张子晨和其说关于遗嘱的一件,当时其父亲有两句话,说做一个遗嘱,内容是房屋给他。2011年9月2日当天中午其向委托王、朱之一起草书面材料,见证人说情况不清楚,让先写一份材料,我本来想等两人到了之后在打印,但因为朱的时间有限我就先打印了,有的地方是手填的,我多次提醒张子晨看遗嘱内容,后来他不耐烦了。我就没有给他看,但我给她看过遗嘱。当时我和见证人王、朱都在场,我用手机录了音,当时张子晨思维清晰,身体健康。
张剑同时主张其对张子晨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提供了医药费票据,张为国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220万元,张剑主张取得房屋,给张为国房屋折价款。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张子晨名下的诉争房屋归张剑所有,张剑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为国房屋折价款1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为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自书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自书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件中,诉争房屋系张子晨和刘建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建民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在房屋内所占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其配偶、张子晨、张剑、张为国继承。张子晨去世之后,他在房屋内自刘建民继承的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现张剑、张为国对张子晨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对此,靳律师认为,自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书写,而本案中的遗嘱为打印文本,且内容并非张子晨本人口述或起草,相反是由被继承人张剑起草。因此张剑所提交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
其次,代书遗嘱应当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书写,本案中遗嘱是由张剑负责起草、打印,且文本在量为见证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打印出,因此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
最后,录音材料之中并没有张子晨明确表示诉争房屋由张剑继承的内容,该遗嘱并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张剑所提交的遗嘱为无效于法有据。由此,张子晨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价值为220万元,因此诉争房屋归张剑所有,张剑应当支付张为国房屋折价款110万元。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是中国首家专业办理“遗嘱纠纷”案件的律师服务团队品牌!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遗嘱继承案件经验的专业房产律师组成。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大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后,总结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对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进行过大量案例研究,系统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遗嘱继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秉承“集体研究、群策群力、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为客户制定详尽、合理、实用的诉讼方案,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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