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评析代书遗嘱书写时需要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
太远遗嘱继承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的遗嘱继承纠纷,本案件就是太远遗嘱继承团队办理过的一件遗嘱继承纠纷,现将此代书遗嘱继承案件改编为案例的形式,本案件涉及了代书遗嘱纠纷,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继承纠纷类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张剑在2015年10月11日向法院起诉称:张子晨和刘建民生前有两个子女,即张剑和张为国。张子晨在2015年1月25日死亡,刘建民在2009年7月18日死亡。张子晨夫妻俩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诉争房屋一套,我为了照顾张子晨放弃了美国签证和移民身份。张子晨去世前一直由我养老送终,而张为国在1991年定居英国后,2000年蔡第一次回家探亲,直到张子晨去世时,24年以来张为国平均回国探望父母不足15天,一直没有尽赡养义务。由于我对父母的悉心照顾,张子晨在2011年9月2日在朱和王的见证下写下遗嘱,将诉争房屋属于其的份额由我继承。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中属于张子晨的份额由我继承。
二、被告辩称:
张为国在法院辩称:张剑所叙述家庭情况无误,张子晨虽然有遗嘱,但是不服遗嘱形式要件,应当为无效。因此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首先,张剑是继承人不能由其代书遗嘱;其次,朱是张为国的合作伙伴,和其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后张剑提供的录音中不涉及张子晨对遗嘱内容的陈述,也没有明确指出所看的材料是遗嘱,且对话过程中张子晨对日期的表述不一致。因此我不同意张剑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张子晨和刘建民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张剑和张为国。刘建民在2009年7月18日去世,张子晨在2015年1月25日去世。两人父母均早于两人死亡,刘建民生前没有遗嘱。
诉争房屋系张子晨夫妻自单位承租使用。1999年12月31日,张子晨和单位签订了《购买公房协议书》购买了该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后张子晨在2005年4月2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其名下。
庭审中,张剑主张张子晨立有遗嘱一份,提交了打印的遗嘱、录音材料和证人证言,张为国对次不予认可。法院经询问张剑立遗嘱的过程,其陈述称2011年9月2日钱的半个月,张子晨和其说关于遗嘱的一件,当时其父亲有两句话,说做一个遗嘱,内容是房屋给他。2011年9月2日当天中午其向委托王、朱之一起草书面材料,见证人说情况不清楚,让先写一份材料,我本来想等两人到了之后在打印,但因为朱的时间有限我就先打印了,有的地方是手填的,我多次提醒张子晨看遗嘱内容,后来他不耐烦了。我就没有给他看,但我给她看过遗嘱。当时我和见证人王、朱都在场,我用手机录了音,当时张子晨思维清晰,身体健康。
张剑同时主张其对张子晨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提供了医药费票据,张为国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220万元,张剑主张取得房屋,给张为国房屋折价款。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张子晨名下的诉争房屋归张剑所有,张剑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为国房屋折价款1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为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自书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自书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件中,诉争房屋系张子晨和刘建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建民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在房屋内所占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其配偶、张子晨、张剑、张为国继承。张子晨去世之后,他在房屋内自刘建民继承的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现张剑、张为国对张子晨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对此,靳律师认为,自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书写,而本案中的遗嘱为打印文本,且内容并非张子晨本人口述或起草,相反是由被继承人张剑起草。因此张剑所提交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
其次,代书遗嘱应当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书写,本案中遗嘱是由张剑负责起草、打印,且文本在量为见证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打印出,因此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
最后,录音材料之中并没有张子晨明确表示诉争房屋由张剑继承的内容,该遗嘱并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张剑所提交的遗嘱为无效于法有据。由此,张子晨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价值为220万元,因此诉争房屋归张剑所有,张剑应当支付张为国房屋折价款110万元。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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