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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继承律师评析一件房屋遗嘱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6-06-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高轶琛和何东盛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何东、何绅、何潞和何舟。何东盛在200253日去世,2004311日,高轶琛和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高轶琛购买诉争房屋。2008817日,北京某公证处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查被继承人何东盛在200253日于北京市因病去世,去世后遗留有其妻子高轶琛共有的诉争房屋一套,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且其父母均早于被继承人去世。根据《继承法》第5条和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何东盛的上述遗产应当由其妻高轶琛、其子女何绅、何潞、何舟和何东共同继承,现其四子女自愿放弃对何东盛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何东盛的上述遗产应当由其妻高轶琛继承。”
20091214日,诉争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高轶琛。20121129日,高轶琛因病辞世。
高轶琛去世后,何东、何绅和何潞因高轶琛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于是在20151月,何东将何绅、何潞、何舟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何东所有,何绅等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庭审过程:
在本案件庭审中何舟表示自愿放弃对高轶琛的遗产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其依法应当分得的份额由何东、何绅、何潞平均分配。
庭审中,何东主张依照高轶琛的自书遗嘱,诉争房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就此主张何东向法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21114日的书写材料一份,内容为:“何东我儿,房子的事交给你了。高轶琛(此处按捺高轶琛指印)。121114日,张某。”何绅、何潞认可此份材料的署名系高轶琛本人所签,但不认可其他内容为高轶琛手写,也不认可指印是高轶琛所按,并称该材料并未写明诉争房屋归何东所有。
何绅、何潞则主张依照高轶琛订立的代书遗嘱,诉争房屋应当由四子女平均分配,就此何绅、何潞向法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21129日的《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为:“一、废弃之前立下的遗嘱。二、我的遗产由四子女平分。立遗嘱地:某医院。时间:20121129日。立遗嘱人:(此处按捺手印),见证人:王琦。见证人:卢志深。见证人:何绅、何潞。”何东表示不认可此份遗嘱的真实性,并称该遗嘱没有经高轶琛署名,指印是否为高轶琛所按无法核实。
何绅、何潞就2012年的《遗嘱》,申请证人王琦和卢志深出庭作证,王琦和卢志深在庭审中作证称两人和高轶琛是邻居关系,1129日时被何绅邀请到医院,在当时高轶琛神志较为清醒时让其书写了一份代书遗嘱,内容是高轶琛的遗产由四个子女平分,在依照高轶琛的意思代书之后为高轶琛宣读了一遍,让高轶琛签字的时候高轶琛表示按手印,所以就用右手的食指按捺了手印,立遗嘱时候何绅、何潞、卢志深和张在场,立遗嘱时候在上午十点书写,高轶琛当天下午三点多去世。
何东对于证人王琦和卢志深的证言不予认可。
何东主张自己和高轶琛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就此何东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在20141128日开具的证明,证明中的内容为证明何东系该社区的居民,其家庭在2011年和2012年北社区居委会评为五好文明家庭;同时还提交了物业管理部的《证明》,其内容为证明何东和孙夫妻两人居住在5号楼,其婆婆高轶琛生前一直和何东、孙夫妻一直生活,物业费用一直都是由何东、孙夫妇交纳,平常何东和孙对高轶琛的照顾非常细致高轶琛到。
何绅和何潞不认可物业证明的真实性,认可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但称五好家庭评选和何东无关。
何东就赡养高轶琛情况申请了证人张鑫、邓崎和刘能出庭作证,三人表示何东和其妻子孙对高轶琛进行了悉心的照料。何绅和何潞上述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高轶琛名下的诉争房屋归何东、何绅、何潞按份共有,其中何东占有该房屋40%的份额,何绅、何潞各占有该房屋30%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何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应当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何东主张应根据高轶琛20121114日的自书遗嘱分割诉争房屋,但该份材料通篇没有见到遗嘱字样,也没有处理死后遗产的明确表示,针对房屋仅仅提到房屋的事情交给你了,无法确认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仅凭此无法认定该手写材料为遗嘱,法院无法据此分割个诉争房屋。
何绅、何潞主张应当依照高轶琛的代书遗嘱平均分割诉争房屋,但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20121129日的此份《遗嘱》没有高轶琛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该遗嘱订立的日期为高轶琛去世当日,客观上无法推定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无法对《遗嘱》进行确认,因此高轶琛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
因何舟已经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因此在进行分割遗产时何舟应得的份额应当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因庭审中法院已经查明何东在高轶琛去世前和高轶琛共同生活,且何东提交的有关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与高轶琛共同生活期间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何绅和何潞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因此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认定何东在进行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而法院酌定的多分的份额为10%,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的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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