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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律师解析代书遗嘱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8-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王硕诉称:我和王平是姐弟,我们的父亲王五在201339号去世,母亲左建文在201378号去世。我们的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都早已过世,并且没有其他的兄弟姐妹。父亲死后,母亲左建文在20133月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北京市东城区的901号房屋、902号房屋做出分配,由王平继续承租901号房屋,由我继续承租902号房屋。同时遗嘱中写明,王平在继承房子之后不能呢个随便出售,也不能作为他人的共同财产,如果一定要出售的话,王硕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遗嘱中还写出我要在继承的财产价值中拿出150万给王三和王思生活、学习使用,并且由我分10年给付每人75万元。现在王平不认同遗嘱,所以我起诉到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北京市东城区的901号房屋归王平继承,902号房屋归我继承。同时声明如果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我自愿拿出遗产中的150万元给王三、王思,分10年给付完毕。
王三、王思诉称:我们两个人都同意王硕说的,同时同意遗嘱内容,要求按遗嘱办理,接受75万的遗赠。
二、被告辩称:
王平辩称:王硕所说的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没有异议。我之前在国外工作,2010年因为父母的身体原因,回国照顾父母至双亲去世。王硕出示的代书遗嘱上落款时间是2013316号,我有证据可以证明2013316号被继承人左建文当时在医院就诊,并且根据王硕提供的录像,时间应该是上午910点钟期间,当时左建文在医院就诊,情况危急。从第点上看,遗嘱上写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901号房屋,从王硕提交的录像上可以看出是902号房屋。依照王硕提供的录像看,两份遗嘱的格式上不一样。王硕提交的视频是一分三十八秒,视频文件中显示遗嘱第一页第八行出现了大段空白,和王硕提交的遗嘱明显不符。我认为王硕出示的遗嘱订立时间、地点和被继承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存在问题,因此希望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如果法院认同我的观点,我们只要求法院确定双方各自应该继承的房产份额,不需要实际分割房产。
三、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王五、左建文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子女两人,即王平和王硕。王三和王思均系王硕的女儿。
201339号,王五去世后,生前没有留下遗嘱。1378号,左建文去世。
王硕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左建文生前留下遗嘱,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的内容是:我和王五两人名下有901号房屋和902号房屋,我们决定把房901号房屋留给王平,902由王硕继承。王硕应该在盖房子的市场价值里分出150万作为王三、王思的生活及学习费用。每个人75万,由王硕在10年之内分期给付。立遗嘱地点:北京市东城区901室。此遗嘱共四页,最后一页尾部有立遗嘱人左建文签名以及手印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庭审中王平对遗嘱见证人石茵的身份提出了质疑,认为石茵和王硕之间存在有雇佣关系,他作为和王硕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他的证言不能采信。
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王硕提交了视频录像两段,两段均系王硕拍摄,第一段视频内容是,被继承人左建文手持遗嘱一份,王硕向左建文发问:这是你的本意吧,是你的想法吧?那就签字吧。左建文回答说没有其他的意见视频后续画面是遗嘱代书人王子晨、见证人石茵在遗嘱上签字以及被继承人左建文在三份遗嘱上进行签字并加盖指印,由于镜头摆动,被继承人左建文以及遗嘱多次从画面可视区域脱离,左建文手中的遗嘱自己在视频里也没有办法清晰辨认。
第二段中,被继承人在别人的指引下在三份遗嘱的右侧骑缝处加盖指印,然后王硕发问:如果你今后有什么想法还可以说,还可以补充和修改。左建文问:现在说?王硕说:不是,以后钥匙再有什么想法改变还可以说同时询问是否为你的意思,左建文说是。但是该视频同样没有显示遗嘱的具体内容,依据视频中的环境判断,原被告均认可该视频录制于902号房屋。关于录制时间问题,王硕表示是2013318日,同时称其提交的代书遗嘱的书写及签字日期均为318日,落款处写的316日系代书人笔误。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硕申请遗嘱代书人王子晨、遗嘱见证人石茵出庭作证。王子晨出庭做成说,他和王硕是朋友,在20133月到被继承人左建文的住处为她代书遗嘱,但具体日期不记得。并且证明左建文精神良好,由其口述并由自己记录,现场有王子晨、左建文、王硕和一个不认识的年轻女性,代书遗嘱一共花费了3个小时。石茵作证说她和王硕是雇佣关系,因此和左建文认识了。20133月,左建文打电话要求到家里,当时在场的有王子晨、左建文、王硕和自己。在遗嘱订立的时候,左建文神志清晰并在遗嘱上签字按手印。
王平则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并表示左建文患病多年并且文化程度低,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有改动的痕迹并且见证人石茵和王硕有雇佣关系,经法院询问,王硕认可石茵的社会保险一直由其单位缴纳。
涉案的两套房屋均为王五、左建文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都登记在左建文名下。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901号房屋由王硕、王平继承取得,每人继承50%的财产份额;
二、902号房屋由王硕、王平继承取得,每人继承50%的财产份额;
一审判决后,王硕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左建文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关于左建文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在确认遗嘱效力以前应当先对遗嘱的真实性加以确认,在案件审理中,王硕向法院提交了此代书遗嘱,王平虽然对遗嘱中被继承人左建文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后,其明确表示不需要申请比鉴定。依照法律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对代书遗嘱中被继承人左建文的签名真实性加以确认。
依照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一场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有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同时,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以住的见证人。本案中王硕提交的代书遗嘱稀由代书人王子晨书写并由王子晨和见证人石茵签字。依照王硕举证,王硕系某单位的所有人,而王硕也认可石茵的社会保险由其所有的公司负责缴纳,因此可以认定遗嘱见证人石茵系该公司的员工且和王硕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由其作见证人所里的遗嘱应当为无效遗嘱。
因王五没有遗嘱,被继承人左建文提供的代书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诉争的房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左建文、王五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各占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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