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重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适用范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总体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总体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规划实施后要进行跟踪评价并将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形式:根据建设项目所作环境影响评价深度的不同,把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种形式: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活动经环保部门批准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具体步骤: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制作-征求意见-主管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关系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