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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重点:环境规划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按性质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

按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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