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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重点:环境标准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环境标准体系: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

(2)环境标准制定权限

环境质量标准:环保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级政府对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环保部备案。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保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的意义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中所允许含有有毒物质或因素的最高限额,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允许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环境的能力的最高限额,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排污中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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