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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重点:环境保护许可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适用范围: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发证: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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