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挖掘他人祖坟的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认定
以挖掘他人祖坟的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认定
——笪XX侮辱上诉案
关键词:挖掘祖坟人格名誉直接故意侮辱
【案 由】侮辱罪
【审判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宁刑终字第50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12月15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笪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4辑(总第54辑)
裁判规则:
以挖掘他人祖坟的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其 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认为被害人迁来的祖坟占了自家的祖坟地,为此两家发生了纠纷。 为泄私愤,上诉人携带工具来到坟地将被害人迁移至此的祖坟挖平,并将其中 水泥骨灰盒挖出,弃置于坟坑边。第二天,被害人祖坟被挖事件很快为周边村 民所知。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
裁判理由: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 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 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客观方面要求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使用了暴 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侮辱罪。公然侮 辱他人,并不仅指侮辱行为的公然性,同时也包括造成他人受辱结果的公然 性。
本案上诉人挖掘他人祖坟,虽系夜间秘密进行,但其行为造成被害人受辱 的结果已为四邻皆知,故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 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