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杀害他人尚未实施骟取保险金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杀害他人尚未实施骟取保险金的行为认定
——田x、周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金保险诈骗故意杀人共同犯罪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贵州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日期】20011220
【上诉人】田x(原审被告人)、刘xx附带民事诉认S原告人
【原审被告人】周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与被害人结婚,让被害人购买人身保险,将被害人 杀死后尚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田x与原审被告人周xx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为骗取保险金,经长期密谋后,由原审被告人周xx与被害人恋爱并结婚。在二人结婚前后,原审被告人周xx诱使被害人先后3次购买人寿保险,受益人包括原审被告人周xx。上诉人田x、原审被告人周xx预谋后,原审被告人周xx将被 害人引诱到僻静处后,借故离开,上诉人田x将被害人杀死。
争议要点:
上诉人田x与原审被告人周xx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田x和原审被告人周xx为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利用周xx 与被害人结婚后,让被害人购买保险,然后将被害人杀死以骗取保险金,杀人 后尚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二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 人罪,并未构成保险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周xx被抓后,上诉人田x在不知罪 行已经败露的情况下,到派出所质问公安机关为何其妻。当上诉人田x 得知同案犯已经被抓,自己也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时候,便谎称自己是到公安 机关来投案自首的。其行为不能以自首论处。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罪责相当, 均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周xx系怀孕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