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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存有款项的借记卡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1    作者:110网律师
收受他人存有款项的借记卡的行为认定
——黄xx受贿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收受借记卡受贿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05)慈刑初字第726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825
诉机关】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存有款项的借记 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先后担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所所长、财政局副局长 兼财政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在开发区承建工程或工程审计的徐沛钿等 多人谋取利益,先后分别收受前述人员行送现金、含款银行借记卡等。被告人 在被双规期间,检举他人共同贪污20万元人民币,检举他人盗窃工程车 (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等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标准。
裁判理由:
借记卡是银行卡的一种,虽因不具有透支功能而不属信用卡,但具有消费 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是金融凭证之一,即凭有存款余额的借记卡 既可在各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又可在各商场、超市购物,故行送银 行借记卡,无异于等额的货币。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 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是在纪检部门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证据后被双规的,在此期 间,对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交代,属坦白范畴和认罪态度问题不符合主动 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条件。构成重大立功的前提,在本案情况 下是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被检举人的犯罪依应适用的刑法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本案被告人检举的他人 犯罪行为,按应适用的法律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更何况对被检举人 的犯罪行为已做出有期徒刑的判决。因此被告人的检举行为构不成重大 立功。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k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 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財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 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巳宣判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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