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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的名义 收受賄赂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110网律师
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的名义 收受賄赂的行为认定
——梁xx受贿案
关键词:职务便利委托投资谋取利益受贿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梁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3集(总第68集)
裁判规则:
利用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便利,多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接受请托人 赠与的免费会员消费卡和在没有给付股本金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 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职务期间的便利,多次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接受请托人赠与的免费会员消费卡 在没有给付股本金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 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賄罪。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 物的,以受贿论。被告人接受请托人赠与的免费会员消费卡和在没有给付股 本金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其他交易形式非 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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