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行为认定
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行为认定
——李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占有抢劫强迫借条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1集(总第66集)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强迫他人签署借款合同,行为人书写了借条,该 行为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以帮助指导店面装修为名,要求被害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给上 诉人,遭拒绝后,上诉人持刀威胁,致被害人左、右手及左肩部等多处受伤。上 诉人强迫被害人起草并签署了借款合同,上诉人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以自 己房产作抵押,且无报酬替被害人解决其与有关公司之间的纠纷。
争议要点:
上诉人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属抢劫罪还 是强迫交易罪。
裁判理由:
本案的借款合同、合作协议是在被害人被上诉人持刀致伤后所写,上诉人 称其在作案前已有70余万元的负债,本人名下亦无任何房产,表明上诉人没 有任何能力归还借款,故其行为系以“借款”为名强行劫取财物,具有非法占 有的主观故意。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以借款为名,欲强 行劫取他人钱财,并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 构成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 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交易”仅指买卖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行 为,借款、承诺替他人解决纠纷并不属于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上诉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被害人解决其与有关公司之 间的纠纷,形式上有一定交易性质,但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 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 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