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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预习笔记: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发布日期:2013-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构成要件

  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须注意: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与此不同,不正当无因管理虽构成无因管理,但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为:①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构成侵权。②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③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当然,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例1】甲有一古董花瓶,价值20万元,甲视为第二生命,曾多次对好友乙表示与花瓶“虽非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须同年同月同日死”。甲赴美参加奥巴马就职典礼前,将家门钥匙交乙保管。乙闻听台湾大收藏家阿扁来大陆高价收购文物,想给朋友甲一个惊喜(将甲之花瓶为甲卖一个好价钱,在家闲着也是闲着!)。乙遂与阿扁接触磋商。为玉成其事,乙请阿扁在“顺峰”吃饭花费2000元,在“顺便”洗脚花费800元,在“顺畅”喝茶花费400元。乙finally将该花瓶自己名义按80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阿扁。①乙为了甲的利益,管理甲之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构成无因管理。②乙对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且违反甲明示的意思,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③甲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求乙赔偿约20万元。④甲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要求乙返还20万元(损失小于得利,只能请求返还与损失相当的价额)。⑤甲可主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万元,但甲须补偿乙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述费用是否均属必要费用,可以争议。)。

  【例2】事实同【例1】并假设,乙向阿扁交付花瓶后,去银行存钱时,遭遇抢劫,乙誓死护钱,抢劫未遂,但乙身中数刀,治疗花费75万元。①若甲主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万元时,乙有权请求甲偿付必要费用、遭受的损害,但甲承担该债务不超过所受利益(60万元)。②故:甲若懂得因制度之功能与目的不同,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之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法律效果,就不会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而是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甲也许会骂两句:Cao!不当得利制度之功能不在填补损害,而在去除无法律原因且致他人损害的得利。Fuck!无因管理制度功能不在惩罚与报应,而在适当界分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故子曰:虾有虾道,鱼有鱼道。道可道,非常道。故毛主席说:下定决心,不怕牺牲,就会发现,民法有时是多么细腻、精致,呈现出独特的科学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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