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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预习笔记:消除危险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3-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构成要件。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③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①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真题研习】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破题要领】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区分原则的规定。本题中,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影响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又无效力瑕疵,故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虽非房屋所有权人,但系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而占有房屋,具有占有的权源,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概括继承规则,甲死亡后,若甲的继承丙不放弃继承,则甲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丙法定承受。换言之,若丙未放弃继承,丙替代甲成为甲、乙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此一来,则乙相对于丙为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故B选项正确。③债权具有相对性,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乙就是基于债权而取得的有权占有,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对甲或者丙构成有权占有,但乙相对于丁则为无权占有。故C选项错误。须注意:官方公布的答案一定有误。官方公布的答案认为,C选项正确。但是C选型与D选项相互矛盾,不可能同真。如果D选项正确,C选项就一定是错误的。④根据《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a)请求人为物权人;(b)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乙相对于丁为无权占有人,丁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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