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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3-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②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③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④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2)请求权的范围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须注意:

①人格权请求权,指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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